用户需求逐渐侧重“疗效”
薛锋表示,“新威胁”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首先是基础设施的变化。通俗来说,网络安全其实是保护基础设施的,所以一旦基础设施发生变化,网络安全也就随之变化。
我们可以看到,在基础设施端,随着5G、云计算技术的发展,物联网、车联网等技术应用日趋成熟和广泛,网络安全态势也在同步发生变化。
其次是网络攻击的发起方发生变化。比如,人们经常在新闻上能看到的“挖矿勒索病毒”,就成为了近几年网络攻击占比最大的攻击方式之一。背后攻击者的利益和驱动发生了很大变化,包括一些类似于数字货币的存在,都为黑客顺利完成勒索攻击和变现提供了极大便捷性,所以,网络攻击也越来越多。
在此背景下,国家相关单位在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推动网络安全技术和产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举措。
最后,网络安全行业的需求端也发生了一定变化。用户需求更加数字化,企业随之更重视网络安全、更重视效果。“大家不像很多年前,更在乎买了什么,现在大家更在乎安全有没有问题,怎么解决问题,怎么发现问题,更在乎‘疗效’。”薛锋说。
安全服务不再是“一锤子买卖”
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我国面临的网络安全态势也同步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网络安全产业不断焕发活力,正呈现从传统安全向“新安全”的转变。
薛锋介绍,当下网络安全行业中,威胁端和需求端都在发生变化,“新安全”是网络安全产业供给端逐渐演化出的新业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在交付方式上走向“云化”。过去的网络安全通常是以软件或硬件的本地化交付为主,就像过去买电视机是在线下,而现在的互联网电视或者视频APP,其交付方式、内容和能力更多的集中在云端。针对近两年飞速发展的远程办公、混合办公场景,安全行业这种“云化”的订阅服务显得正当其时。
其次服务模式上采取“安全即服务SECaaS”的订阅模式。订阅的本质是持续服务,以客户的满意和成功为目标,更关注客户的使用体验与效果,促使政企客户认可为效果付费,而非仅仅是“一锤子买卖”。
“我们对此提出了安全行业的‘客户成功’概念。你是否真的关心你的客户,你的客户是否取得了成功,这在整个SaaS行业都很重要。”薛锋说。
最后,“新安全”更加注重面向安全运营的实战效果。面向新监管要求和新威胁带来的需求,需求端的用户更在乎实战效果,作为供给方理应捕捉市场需求,帮助其真正解决问题,而非简单的满足用户填补安全空白。
产业创新更注重实战效果
薛锋表示,以“新安全”应对“新威胁”,应当以提升网络攻防技术为基础,以政策导向提升网络安全产业链转速,推动网络安全产业发展壮大,紧密结合数字经济、智慧社会的规划建设,提高我国网络安全整体水平,为建设网络强国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薛锋介绍,传统网络安全除了以软件和硬件为交付方式外,背后技术原理也多依赖一些特征码、规则和策略来开展防范,存在一定滞后性,误报和漏报的空间也相对较大。
对此,微步在线通过威胁情报技术开展创新,用数据来保护数据。“通俗来说,因为每个企业要保护的资产对象通常是一些有价值的数据,通过大数据实时关联和分析,对黑客、木马等进行持续、实时分析追踪,这样的话,攻击方要对抗的就不是某一个特征,而是一个类似‘天网’的信息量巨大的黑客知识图谱。攻击方逃避这张图谱要花费的代价是非常高的,所以这种新技术突破实战效果是非常好的。”
对于网络安全行业技术创新现状,薛锋也表达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当前,整个行业都在尝试新的安全创新,其中一大标志就是多数行业同仁都看到了需求方对于实战效果的需求,所以面向实战效果的创新越来越多。目前来说,这种“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创新,在需求端也得到了一定积极反馈。
对于网络安全行业发展趋势,薛锋表示,面对不断出现的新威胁,希望网络安全领域各参与方携手共进、互信共治,综合运用在技术、产品、服务和实战方面的新安全手段有效应对,不断推动网安产业步入新阶段,让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更具生机活力。
监制:张宁 李政葳
采访:雷渺鑫 李飞
拍摄/后期:雷渺鑫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